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36093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被告: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22元,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