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中众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36093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被告: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22元,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