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杰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金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杰钢结构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民初1887号 原告:***,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金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大街以南开元路以西泰山文化发展中心3号楼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49305559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双赢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4891469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金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杰钢结构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金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金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泰安金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