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杰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双赢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新,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后芳,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泰安金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大街以南开元路以西泰山文化发展中心3号楼1608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洪,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泰安金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4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结构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并不是基于工伤赔偿进行的诉讼,而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书》提起的撤销权之诉,该协议书的双方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本案另一被告泰安金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不是该协议书的主体,与本协议没有利害关系。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是关于被上诉人***的受伤赔偿事宜,案件性质为侵权纠纷,侵权发生地和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曲阜市。因此,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
***、泰安金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其由用人单位泰安金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到山东***结构有限公司工作,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构成工伤,2017年11月7日,山东***结构有限公司以不签协议不赔偿为由,要求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书》,其因急需医疗费治病同意签订了该协议,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泰安金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也停缴了社保,现其病情加重,原协议约定的医疗费用远远不够医疗支出。现***以涉案协议书存在欺诈、趁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为由,诉至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是当事人因撤销涉案协议书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泰安金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岱岳区,但***起诉请求撤销的涉案协议书系其与山东***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泰安金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并非该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故本案不宜以泰安金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应由山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于法无据,原审裁定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42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