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4民初2272号
原告:杭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旅某某公司,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旅某某公司,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某某公司与被告滦平旅某某公司、滦平旅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杭某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某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某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582.00元,减半收取9291.00元,由原告杭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