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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某某公司、滦平旅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4民初2272号 原告:杭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旅某某公司,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旅某某公司,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某某公司与被告滦平旅某某公司、滦平旅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杭某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某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某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582.00元,减半收取9291.00元,由原告杭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