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权璟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权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21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权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镇镇南路9号2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CY9GR4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权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2023年2月21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本票付款期限已到期,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权璟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银行汇票一份【汇票号码:0010004131852894,类型: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人:浙江权璟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塘分公司,出票行: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出票日期:2022年9月5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权璟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权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