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民旺未来科技产业(佛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151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执行人:福州万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甲。 被执行人:民旺未来科技产业(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乙。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万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旺未来科技产业(佛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82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民旺未来科技产业(佛山)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4137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0元及担保费500元;被执行人福州万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径付财产保全费1362.16元;两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670.64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6年4月13日止,该冻结为诉讼期间财产保全的账户续冻),因余额较少,暂不扣划。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