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3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诉人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对中垠公司的诉讼请求;2.***向***赔偿车辆损失6666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责任分配比例不合理。一审法院认定中垠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中垠公司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更没有实施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客观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确定侵权主体、明确责任比例是本案关键所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证实***的工人在混凝土泵送浇筑过程中导致***的车辆受损,即涉案车辆损坏的直接原因是混凝土喷溅,应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中垠公司与***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定作方的中垠公司只有在定做、选任或指示不当,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对承揽方实施承揽业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中垠公司存在对施工现场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的过错,缺乏证据支持,即使所谓的现场施工照片属实亦无法体现中垠公司存在过错,相反照片能证实中垠公司已对现场做了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搭建了必要的排栅和纱网,并不存在明显漏洞,故中垠公司不存在过错。2.涉案车辆受损是由于***的员工操作不当,导致瞬间大量混凝土喷射所致。本案中,受损车辆与施工现场有数百米距离,若正常施工,即便有混凝土零星散落也断然不可能喷溅到数百米之外的车辆,本案事故是非正常作业所致,即使是严密围避也不能阻止本案事故发生。因此,***的损失与围蔽遮挡是否存在漏洞并无直接关联。3.一审判决的责任划分比例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下,才能以推定的方式平均分担责任。但如上所述,***的损失是因***施工不当造成。即使法院认定中垠公司存在过错,但因***的过错程度远大于中垠公司,故不能简单采取平均分担的方式划分责任,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不公正。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责任,以体现法律之公正。 ***辩称,中垠公司是涉案工程的主包单位,由其包工包料,并雇请***。且承包涉案工程需要相应资质,***属于正常作业,但因中垠公司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搭建好排栅导致发生事故,中垠公司不可能没有责任,且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垠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垠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66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垠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车辆维修费3333元;二、中垠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车辆维修费3333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中垠公司各负担12.5元。该受理费***已向一审法院预交,对于中垠公司、***负担的部分,***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向一审法院申请退回。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案民事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故本案纠纷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二审围绕中垠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中垠公司应对***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是否正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中垠公司上诉主张其对***的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有对施工场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本案中,中垠公司作为电梯加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毗邻住宅楼,且施工现场附近停放有多辆车辆的情况下,中垠公司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避免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而根据***在一审中提交的现场施工图片,中垠公司在施工场地搭建的排栅高度不足,没有四面围蔽,排栅上铺设的纱网多处存在明显漏洞,中垠公司亦在二审中确认施工场地的排栅及纱网均由其设置。可见中垠公司在施工现场设置的排栅不能有效围蔽施工过程中坠落的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而本案恰恰是因为混凝土喷射散落造成附近停放的车辆受损,可见其未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安全防护义务,并因此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其存在过错,应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垠公司上诉主张即使法院认为其存在过错,其过错程度亦远小于***,不应与***平均分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雇佣的工作人员在泵送混凝土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机械故障等原因发生混凝土喷射散落,导致附近停放的车辆受损,系造成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而如上所述,中垠公司有对施工场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公司采取有效的现场围蔽措施,即使存在混凝土喷射散落的情形,亦可对喷射散落的混凝土进行有效阻拦,但其未能有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多辆车辆受损的另一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结合中垠公司与***的过错程度及对本案事故起因及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等因素,认定中垠公司、***应对***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孟 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