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5民初24787号
原告:***,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北路6号海奥公馆8座2501房。
法定代表人:黄荣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粉,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8月16日在海珠区××××号(港兴楼)加装电梯工人人工费139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潘辉腾、吴海泉、韦腾飞于2021年7月28日在被告处工地工作至2021年8月16日离开,但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人工费。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说并非事实。因被告员工闫雪粉和原告认识几年,被告在广州市海珠区晓园新1号有加装电梯工程需要焊工,原告讲最少13000元,自己吃住,自己带施工工具。后双方约定承包电梯井架价格是13000元。期间,经原告要求,因业主方耽误一天时间,闫雪粉补助300元生活费给原告。原告提出他自己打梁,需要再补500元。以上共计13800元。闫雪粉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7200元,还剩6600元未付。2021年7月29日,原告与小工韦腾飞到工地,7月30日开始施工。期间原告还找来工人潘辉腾、吴海泉一起施工。原告还要闫雪粉给他一个工人,后闫凯给原告工作两天,但原告未结算工资给闫凯。2021年8月15日,原告就和闫雪粉说他不做了,要求结算工程款,但钢结构工程未有完工。2021年8月16日,原告就未到工地上班了。闫雪粉和业主方去现场查看,发现钢架施工未完成,顶层未封顶,大部分焊接口未有满焊,墙体预埋件只打了3块,还有15块没打,预埋件与钢架没焊接造成钢结构主体倾斜5厘米。被告只好重新安排工人姬中荣、王永猷、孔海燕完成收尾工作。原告应赔偿二次进场人工费6140元、二次返工费12000元、延误工期15天需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11820元及荣誉损失费10万元。被告要求原告赔偿仅作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据《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记载:工程名称:广州市海珠区晓园新1号加装电梯工程,计划工期:120天,工程投资:394000元,施工单位为被告;等。
原告与被告员工闫雪粉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7月18日,闫雪粉:“我海珠区晓园新现在那里弄好了,准备做钢架了。”原告:“天气热现在最低工价三百八了,我这里有两人。”闫雪粉:“可以。”原告:“什么时候开工?”闫雪粉:“那里我们没有人煮饭,就不包吃了,按你说的380。”原告:“哪算了。”……原告:“现在我们在外面一般不包吃四百二,四百五了。”闫雪粉:“等下让我老公打电话给你吧。”2021年7月21日,原告:“不来了,跟你老公说一下。”闫雪粉:“怎么回事啊。”闫雪粉:“怎么突然又说不来了。”原告:“我二个大工带一个小工最低一天一千二,工价有点低。”闫雪粉:“你觉得多少合适。我们也很少包,所以具体价格也不是很在行。”原告:“最低要一万三左右了,吃无所谓,在外住太贵了。”闫雪粉:“好的,一万三就一万三吧。”2021年8月6日,原告:“帮我转点钱,别人在哪等着要钱。”2021年8月9日,原告:“房租一千六,生活费一千二,工资发了三千,买小工具差不多花了三百,打墙去了五百,买水车费就不算今天已经十三天了,明天过去尽量跟你把立柱做完,这样搞亏死了。”……被告:“没有这么做事的。”原告:“没怎么做事也好,剩下的事你自己找人做,亏死了。”2021年8月19日,被告:“我问你满焊你有焊完嘛?满焊都留很多没有焊完,工价是你开的,你开多少我给了多少,焊的井道斜拉有些多差了四、五公分。”
诉讼中,原、被告确认如下事实:双方约定需完成的工程项目为晓园新1号楼加装电梯的钢结构,工程款13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00元;被告还未支付给原告打掉三楼横梁的费用500元。
原告表示: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进场施工;预埋板搭架子钢结构增加5、6米,需要25000元左右,原告向被告提出加钱,被告同意了,都是电话沟通的;被告加了很多工程量,原告就不想做了,2021年8月16日就走了,但有经过被告同意;钢结构已经搭建好了,焊接工作已完成80%,被告提供的钢材不够,撤场时没有进行结算;第1项诉请是按照人工费计算的;进场前原告就跟工人口头约定好了,工人工资是原告发的。
被告表示:没有增加工程量,预埋板是包含在涉案工程量当中的;钢结构还有几道梁没有搭建好,焊接工作只完成最多40%,钢结构的连接没有做,整个工程最多完成60%;被告要求原告将工程做完,原告不愿意就走了。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现场负责人、工人的身份证,拟证明工人是原告叫过来帮忙施工的。2、现场施工照片;拟证明涉案工程量。3、原告、潘辉腾、吴海泉、韦腾飞上班表;拟证明工人的上班情况。4、潘辉腾、吴海泉、韦腾飞出具的说明,内容:涉案工程加装电梯工程人工费四百元一天,包吃住,放弃诉讼,由原告承担;拟证明被告还差工人多少钱。5、原告于2021年10月24日出具的说明,内容:被告当时共支付7200元,现场请人打墙去了500元,生活一人30一天支付1500元,住宿费支付2120元,人工费支付5700元;诉讼被告支付误工费1500元,共计15400元;潘辉腾于2021年8月9日出具的说明,内容:潘辉腾在涉案工程做事9天共计3800元,已付2600元,还欠1200元,误工2天补200元;韦腾飞于2021年8月13日出具的说明,内容:韦腾飞在涉案工程共做14天,误工3天,共计5000元,已付2700元,还欠2300元;吴海泉于2021年8月17日出具的说明,内容:吴海泉在涉案工程共做八天半,共计3400元,已付400元,还欠3000元;拟证明被告应支付多少钱给原告。6、收据、住宿登记表;拟证明原告施工过程中支付的费用。
被告质证表示:对证据1不清楚,是原告找的工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6有异议。
被告为证实其抗辩主张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晓园新1号楼业主代表微信发于闫雪粉和原告未完成的照片;拟证明原告焊口焊一些留一些。2、光盘(2021年10月12日);拟证明业主反映原告焊口未焊完。3、姬中荣与闫雪粉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未做完的焊口以及立柱尺寸偏差。4、工人来晓园新1号楼上班时间及发工资证明;拟证明原告未完成工程,被告另找他人完成。
原告质证表示: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为被告没有搭架子,确实存在焊不到的问题,但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是不含搭架子的;对证据3-4,原告不知道。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被告将广州市海珠区晓园新1号楼加装电梯的钢结构安装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双方约定需完成的工程项目为晓园新1号楼加装电梯的钢结构,工程款13000元。原告完成涉案部分工程,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给原告。原告主张因被告增加工程量,双方通过电话协商,被告同意加钱。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原告确认涉案工程未完工,表示钢结构已经搭建好了,焊接工作已完成80%,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确认整个工程最多完成60%。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7800元,被告已支付7200元,被告还应支付600元。被告另确认欠付原告打梁的费用500元。故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10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上述款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表示工人工资由其发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元,由原告负担68元,被告负担6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美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于悦姗
古嘉琪
莫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