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7982号
申请人: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月勒?村口北面(办公楼)F1三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7HB79A。
法定代表人:何达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平,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奋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北路6号海奥公馆8座2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1URP11。
法定代表人:黄荣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苏建铭。
申请人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421.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421.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2.1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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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