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3093号
原告:杭州红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石塘东路79-1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CENC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士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武汉海峡科技创业基地创业大厦及多功能厅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3109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红珊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士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红珊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红珊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红珊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杭州红珊物资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