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士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博士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执1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士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31095X。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士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宁0122民初6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博士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欠款共计1168442.62元。申请执行人湖北博士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4084元,执行标的共计1182526.6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博士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宁0122民初6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丁 丹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