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09财保29号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秋萍路120号2号楼1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博士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武汉海峡科技创业基地创业大厦及多功能厅2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冻结银行存款536,05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博士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05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0.28元,由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巍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