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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三星阳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湖北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2民初15129号 原告:武汉市三星阳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片解放大道1719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武汉海峡科技创业基地创业大厦及多功能厅2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市三星阳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星阳景园业委会)与被告湖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星阳景园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星阳景园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消防施工合同书》并由被告***公司返还工程款15813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日,武汉市三星阳景园小区委托武汉黄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对武汉市三星阳景园小区进行消防改造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供应、安装,水泵系统更换安装,部分管道更换、**等。消防改造工程总价为316264元,合同签订后武汉市住房专项**资金管理中心向被告支付第一笔工程款158132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进场施工,但是始终没有完成施工。时至今日,合同约定的消防改造施工内容均未向原告交付。原告多次督促被告抓紧施工,但被告置之不理。基于此,为维护原告正当合法权益,**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述诉请,请求依法支持为谢。 被告***公司答辩称,1.被答辩人提起的诉讼己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2015年3月1日开始进场施工,工程总价款为316264元,工期最多半年,质保期为壹年,至今已七年有余,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诉请不成立,**以驳回。2.被答辩人主张合同签订后答辩人陆续进场施工,但是始终没有完成施工,无事实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被答辩人应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进行佐证,否则答辩人有理由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诉讼为虚假诉讼,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3.被答辩人主张多次催促答辩人抓紧施工,但答辩人置之不理,无事实依据。《消防施工合同书》中已明确答辩人的联系方式,但答辩人却从未接到过被答辩人发起的任何一次催促其施工的电话,其事由明显胡编乱造,真实性存疑。4.案涉消防工程项目己于当年年底完工,其安装调试工作已向武汉黄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任相关人员进行交接,且其己进行了内部验收工作。截至目前,该项目并未采取任何消防维护保养措施,答辩人也未收到消防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通知,充分证明答辩人的工程质量无任何问题。因案涉工程属于居民区消防小工程,最多半年施工期,工程量较少,合同工期较短,所以合同中并未写明工期,被答辩人理应知晓此事,且案涉工程施工内容己交付被答辩人投入使用多年,若答辩人未完成施工,被答辩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在未完成施工后最多一年时间内向答辩人提起诉讼,此间被答辩人未联系答辩人也未提起诉讼,说明该工程早己完工。在工程质量无任何问题的情况下,被答辩人理应支付答辩人剩余工程款,而不是在工程投入使用多年后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这是极其不合理的。5.接到起诉书以后,答辩人考虑到小区消防安全重要性,分别于2022年10月28日和29日派员3人到现场查看了消防设施,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上报**报价书,交给了业委会主任。6.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主体资格有异议,答辩人是以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黄城物业公司就案涉工程产生了法律关系,合同相对方并不是第二届业委会。综上,答辩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保留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1日,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公司)与武汉黄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武汉市三星阳景园小区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供应、安装、水泵系统更换安装,部分管道更换、**等;合同价款316264元,质保期为壹年,合同工期处空白。合同签订后,武汉市江岸区三星阳景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通过向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支付消防工程款158132元,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开具建筑业统一网络发票。 武汉市江岸区三星阳景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5年5月,任期5年,三星阳景园业委会于2020年6月26日选举并成立。2020年5月7日,武汉黄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三星阳景园物业管理协议到期并终止物业服务。 本院认为,武汉黄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武汉黄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代表武汉市江岸区三星阳景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在其终止物业服务并退场、三星阳景园业委会成立后,《消防施工合同书》的权利义务应当由三星阳景园业委会**。现三星阳景园业委会认为***公司未履行《消防施工合同书》约定的施工义务,要求解除《消防施工合同书》并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虽然《消防施工合同书》合同工期处为空白,***公司在本案审理中也未提交竣工验收或交付的任何证据,但***公司提交了现场消防工程的照片等,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案涉消防工程为三星阳景园小区消防改造工程,即一直处于三星阳景园业委会管领和控制的状态,归于三星阳景园业委会占有使用,截至起诉之日,案涉《消防施工合同书》已签订并向***公司支付工程款七年有余,三星阳景园业委会未曾提交任何在此期间三星阳景园业委会、武汉市江岸区三星阳景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或黄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履行施工义务的材料。综上所述,在三星阳景园业委会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公司未履行施工义务,且案涉消防工程一直处于三星阳景园业委会占有使用的状态下,三星阳景园业委会现主张解除《消防施工合同书》并返还已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市三星阳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3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三星阳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