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士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博士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885号之一 原告: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辰路36号鸿基***3号楼1**1层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士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武汉海峡科技创业基地创业大厦及多功能厅2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珊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红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石塘东路79-1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博士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红珊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7.34元,均由原告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