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3628号
原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1层12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88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享公司)与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芽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谱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合享公司诉称,其系一家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公司,其研发运营的incoPat系统平台包含“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在内的多个系统,为用户提供专利数据智能检索、全景分析、热点预测等服务,该系统平台用户遍及全球且在相关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智慧芽公司及百纳谱公司系关联公司,二者亦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合享公司与百纳谱公司、智慧芽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发现,在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搜索”中输入“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排名靠前的链接系网址为“,该网站系由智慧芽公司运营,另经查询该搜索链接广告投放单位为百纳谱公司。其认为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在百度推广中将“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作为搜索关键词,不当的截取了合享公司的流量,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合享公司的合法权益,其另认为百度公司在进行百度推广时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具有过错,应与智慧芽公司、百纳谱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故其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智慧芽公司及百纳谱公司刊登声明为其消除影响、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10.5万元。
百纳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管辖权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被告之一百度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但百度公司并非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责任方,故本案应由百纳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可以适用有关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百度公司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百纳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