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民终4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366号科苑家园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以下简称环境研究院)与上诉人兰州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照护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8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向兰州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上诉缴费通知书。兰州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免缴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兰州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