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兰州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民终4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366号科苑家园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以下简称环境研究院)与上诉人兰州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照护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8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向兰州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上诉缴费通知书。兰州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免缴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兰州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