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民终3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波,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亿网科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德科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704号B区B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实联大道西1号1-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亿网科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兰州德科新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8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8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关 涛
审判员 王志娟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