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4民终3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绿地新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尚德十一路与崇德六大道交汇处绿地城际空间站售楼处办公室3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尚德六路德达蘭园小区南邻院内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绿地新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49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绿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茂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9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茂源公司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茂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绿地公司认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9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本案绿地公司与茂源公司签订的《德州绿地城际空间站项目A区电力总承包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约定,茂源公司承揽的工程,在经供电公司整体验收合格送电后且结算完毕,付至结算价款的95%,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五年。一审中茂源公司举证的电力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只能证明目前高压端已经送电,但从低压柜接线并通联到每个楼栋也是约定范围内的工作,目前茂源公司还应配合总包完成从高压柜送至低压柜,并逐楼进行送电,上述工作都未完成,其承包工作尚未完成。目前涉案工程项目尚未完成验收和送电,不具备结算条件也没有完成结算,因此不符合付款条件。且在施工过程中,茂源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相应品牌设备的情况,绿地公司有权主张在结算过程中对结算价格予以调减。综上所述,德州经开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茂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绿地公司的上诉请求。茂源公司已经将双方所签德州绿地空间站A区电力总承包建设合同所涉及的电力工程项目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并送电,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茂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绿地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549,788.131元及利息(利息按LPR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2.绿地公司支付茂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全费、诉责险费用、律师费);3.绿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5日,绿地公司为发包方与茂源公司为承包方签订《德州绿地城际空间站项目A区(不含超高层)电力总包工程建设合同》,内容为:“工程名称:德州绿地城际空间站项目A区(不含超高层)电力总包工程,工程地点:项目位于德州市经开区尚德十一路与崇德十大道路口北侧……本工程含税总价为7,877,818.80元,本工程不含税总造价7,227,356.69元,税率:9%。按总承包方式实行总价包干的方法承包给乙方,甲方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第三条工程期限一、经双方商定,本合同项目工程施工周期在相应施工图确定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总体原则是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确保最迟于2020年9月15日前验收完成,并获取验收证明。二、开、竣工日期:开工时间自甲方发出书面开通知(具备施工条件)之日起,按照本程的实际情况,按甲方要求确保最迟于2020年9月30日前按时送电;乙方施工进度要满足甲方交付使用要求。三、在各期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的,可顺延工期……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验收合同(以竣工验收合格后证明之日起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2万元/天收取逾期违约金。逾期10天,视为严重违约,扣留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不再退还。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工程延期交付业主所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工期顺延不予计算逾期违约金。二、供电配电工程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届时,违约方除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食宿费等)……合同落款处均加盖绿地公司和茂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捺印。另查明,涉案工程于2020年11月30日开工,2021年3月9日竣工,并由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出具的《工程开工报告》和《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表》予以证明。2021年1月20日,国家电网就涉案工程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现场检验意见为验收合格。现绿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020,000元。再查,茂源公司与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00元。2022年10月6日和2022年10月8日,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编号为15725145号和15725146号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分别为100,000元和20,000元,并附有工商银行业务回单。
一审法院认为,茂源公司与绿地公司签订的《德州绿地城际空间站项目A区(不含超高层)电力总包工程建设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经查明,涉案工程于2021年3月9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茂源公司追索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绿地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价款的数额,涉案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7,877,818.80元,经供电公司整体验收合格送电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即工程款7,483,927.86元,现已支付2,020,000元,扣除5%质保金,绿地公司应向茂源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款5,463,927.86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故一审法院酌定结算价款95%的利息,以5,463,927.8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关于律师费,涉案合同约定,“违约方除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食宿费等)”,茂源公司主张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但其主张的120,000元与《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律师费100,000元不符,律师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故一审法院酌定支持律师费10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州绿地新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63,927.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63,927.8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德州绿地新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三、驳回原告山东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24元,由被告德州绿地新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绿地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涉案地块电气设备布置图2张,证明茂源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送电,未达到结算条件,无权要求绿地公司在未结算的前提下支付95%工程款。2.临近地块《供电情况说明》2张,证明国网德州供电公司营销部在出具该类型《情况说明》时有固定模板并应当加盖“国网德州供电公司营销部”公章,茂源公司一审中提供的《情况说明》真实性存疑,无法证明茂源公司完成了包含低压端送电的全部工程。3.《城际空间站A区正式电》一份,证明茂源公司在施工中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使用了不符合约定品牌的设备,应当在结算中相应扣减工程款。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茂源公司质证称,对于证据一,该证据并非是在二审期间取得,不属于新证据,且该证据系绿地公司单方制作,也不能证明其主张。补充一点,据代理人电话了解绿地公司同茂源公司之间电力工程的合同内容并不包括楼宇内住户间的电力工程。低压配电柜以下就不是我们的工程范围了。对于证据二,也不是新证据,这两份情况说明同茂源公司在一审提交的情况说明并不冲突。在一审中茂源公司提交的绿地公司报请供电公司验收的意见单上也是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营销部市场服务室的公章,因为时间的不同,可能名称有所变化。对于证据三,因系绿地公司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及其目的均不认可。另外案涉工程已经经监理单位以及绿地公司签字确认经过验收合格并交付绿地公司使用。因绿地公司未向法庭展示上述证据原件,提交的均为复印件,且涉案地块电气设备布置图无法显示来源出处,《供电情况说明》无人员签字,《城际空间站A区正式电》会签部分空白,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予采信。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建设单位绿地公司、监理单位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茂源公司三方签章确认的《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表》载明,工程名称:德州绿地城际空间站项目A区(不含超高层)电力总包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3月9日。验收内容:变压器安装、高低压柜安装、高低压电缆敷设、高低压电缆终端制作、土建施工等。竣工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情况: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质量等级评定情况:合格。国家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营销部签章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载明,户名:绿地公司,施工单位:茂源公司,试验单位:茂源公司,工程竣工图及说明:合格,主要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合格,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合格,接地电阻测试报告:合格,现场检验意见:验收合格。检验日期:2021年1月20日。绿地公司(甲方)与茂源公司(乙方)签订的《德州绿地城际空间站项目A区(不含超高层)电力总包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第十五条移交与维护管理,一、移交的具体供电设施以竣工图为准,验收签字即视同甲乙双方的移交完成。二、验收送电前非他方施工期间乙方负责成品保护、竣工清理,移交后甲方承担相关责任,但乙方仍承担维修责任。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对于案涉工程的验收问题,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订的《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表》、国家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签章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等证据,能够认定国家电网于2021年1月20日认定案涉工程验收合格,绿地公司、茂源公司及监理公司于2021年3月9日认可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本院对绿地公司所称的茂源公司承包工作尚未完成、涉案工程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主张不予支持。通过案涉《德州绿地城际空间站项目A区(不含超高层)电力总包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能够认定验收签字即视同案涉工程的移交完成,一审法院由此认定案涉工程已经交付,并无不当。故,本院对绿地公司所称的不具备结算条件、不符合付款条件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绿地公司提出的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相应品牌设备、在结算价格中调减,属于超出上诉范围提出的事由,且无具体数额,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德州绿地新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117元,由上诉人德州绿地新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