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81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日,住址: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4815212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8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7531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3150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负担1420元,被告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55元。
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执63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