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81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81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6830元及利息,利息以12683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由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后,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民终263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执68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