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81民初2309号
原告:***,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366号。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咸阳顺信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49号金诺酒店6楼518室。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