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81民初2309号 原告:***,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366号。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咸阳顺信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49号金诺酒店6楼518室。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