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民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1012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叶露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施亚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