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厦门海某有限公司、江苏省农某科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02民初5462号 原告:厦门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农某科学院,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农某科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2023年5月22日,原告厦门海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海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厦门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