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与江苏紫金生态园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破申72号
申请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在南京市孝陵卫钟灵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易中懿,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紫金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钟灵街48号。
法定代表人:罗斯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省农科院)以被申请人江苏紫金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生态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紫金生态园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组织听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参加本案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省农科院因与紫金生态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法院),该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苏010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紫金生态园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省农科院借款本金321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月31日利息为1346213.44元,自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后紫金生态园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苏01民终8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玄武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紫金生态园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并作出(2020)苏0102执19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紫金生态园因与省农科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3日诉至玄武法院,请求省农科院返还紫金生态园多收的租金、电费及代垫的费用共计11167800元。该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18)苏0102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省农科院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紫金生态园租金199593.15元、电费402998.82元,支付装潢补偿费用202700元及代垫消防工程款145000元,合计950291.97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因紫金生态园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7月17日上诉至本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另查明:紫金生态园于2008年11月20日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罗斯超,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蔬菜、园艺作物、水果的种植,内陆水生动物的养殖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江苏省农业科技实业总公司、罗斯超、陈德谦。
本院认为,债权人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应当证明其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且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中,省农科院以法院生效裁判主张其对紫金生态园享有的债权,债权金额包括借款本金321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紫金生态园亦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省农科院享有11167800元的债权,目前正在诉讼中。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互负债权债务,且存在抵销可能的情况下,省农科院申请对紫金生态园进行破产清算的依据存在不确定性。综上,本院对省农科院申请紫金生态园破产清算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对江苏紫金生态园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洪 彦
审 判 员  蒋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焦明明
书 记 员  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