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6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紫金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钟灵街**。
法定代表人:罗斯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在南京市孝陵卫钟灵街**
法定代表人:易中懿,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紫金生态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紫金生态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劲松
审判员 汪德全
审判员 许云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玲玲
书记员戴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