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9267号
原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力辉,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岭,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成都兴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2月16日,原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淼
人民陪审员张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