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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谊地产有限公司与成都兴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知民初字第00736号
原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6号1栋2楼。
法定代表人:刘力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侯区玉林南路3号玉林嘉苑12栋5楼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地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兴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成知民管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后,***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川民辖终1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诉。原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兴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16元,减半收取计14608元,由原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敏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易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