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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10922号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男,199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