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2700号
原告:剑阁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原告剑阁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剑阁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剑阁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