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03民初10067号
原告: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和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船,公司法务。
被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高新区吉安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1元,由原告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殷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