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民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和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8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铁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0108.16元。事实和理由:1.虽然***第一次请假时是填写书面请假单,但后两次请假均是电话方式请假并得到批准,铁王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的邮件显示铁王公司有多人存在电话方式请假。2.2018年3月3日,***被诊断为睡眠障碍、虽然只需要药物治疗无须每天就诊,但不能认为***具备回铁王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条件,当时***在陕西老家,且在治疗中,专为请假而从数千里之外回公司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3.根据***提供的2018年4月10日的短信,显示铁王公司同意***请假至2018年4月10日。2018年4月10日***主动联系铁王公司申请延假至同年4月24日,但辗转几个部门铁王公司未明确不批准。2018年4月12日铁王公司员工突然通知***“期已到,再给你三天时间赶过来处理,三天后公司将按自动离职处理,请尽快与人事部联系”,但***与铁王公司人事部联系时,人事部不再接听电话。从整个过程来看,***自始至终都是积极主动与铁王公司联系,申请延长假期,并没有旷工或者自动离职的意思表示。3.劳动合同尾部附件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只是个形式,***从未见过该规定,铁王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该规定经过公示等生效条件,该规定不能作为合法依据。4.***自2010年3月入职,一直表现良好,并未有无故旷工等行为。
铁王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铁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0108.1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铁王公司系于1991年4月12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于2010年3月22日入职铁王公司任射蜡膜头工,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铁王公司已为***参加社会保险。***离职前12个月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金额为339.44元/月。
2018年5月9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铁王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3200元、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病假期间工资2416元。2018年6月29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8〕1705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全部的仲裁请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18年7月17日诉至一审法院。铁王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上述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诉讼中,双方明确表示无需追加铁王公司的投资者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于2018年1月20日以家里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公司申请期限为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3月6日的事假并获铁王公司的批准。***于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没有到铁王公司工作。
***主张其于2018年3月3日被诊断为睡眠障碍,事假期满后其于2018年3月6日通过电话形式向其所在科室***申请于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20日请假,并按***的要求通过其同乡***发送病历材料,后***告知其上述请假申请获得批准,其因病情尚未痊愈于2018年3月20日再次以电话形式请假并辗转多人后获得批准假期延至2018年4月10日,其因病情尚未痊愈于2018年4月10日继续电话请假但未获批准,铁王公司的***于2018年4月12日致电通知其在三天内回去上班或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其因需在老家继续治疗而未能回铁王公司办理请假手续亦未回铁王公司上班,且***的短信也说让其尽快跟人事部员工联系,因而其就通过电话跟铁王公司人事部的员工联系,但其自2018年4月13日开始就无法联系上铁王公司人事部的员工,之后其于2018年4月24日回到铁王公司宿舍并于2018年4月25日回铁王公司上班时遭到保安阻拦,其认为铁王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口头通知将其辞退,要求铁王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提交洛川县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复诊病历、短信通知截屏、邮件截屏、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发票(电话号码189××××8358、189××××8356)为证。
铁王公司不确认洛川县医院诊断证明书,***没有出具在洛川县就医的材料也没有相关的票据,该证据只能证明***需要药物治疗并非住院治疗,不影响***上班,且其已为***参加社会保险,***应在中山市就医;门诊病历字迹潦草,其无法确认,门诊病历也没有***的身份信息;不确认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复诊病历,***没有向其出示过该证据,***也没有提交***在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票据,且该证据产生的时间是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与本案无关,另外2018年4月27日的门诊复诊病历记载***反复失眠半年,可推断***于2017年10月起失眠,但***在2017年10月至放假回家都没有因睡眠障碍向其请假,就算请假***也是请事假,失眠不能成为***旷工的原因;不确认短信通知截屏,其没有授权任何人代表其通过短信批准***休假,即使***可以通过短信请假,***回来上班的时间已超过批准的假期;不确认邮件截屏,内容无法看清;不确认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在***审时也没有当庭播放录音,且录音没有显示对话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其员工请假有严格的程序;不确认发票,***没有提供证据原件,且该发票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就189××××8358、189××××8356是否为其员工的号码提交书面意见。
铁王公司确认***于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请假,但称之后***一直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旷工50天,且***知悉请假程序,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3条约定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是劳动合同的附件,而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明确规定员工旷工3天或3天以上则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予补偿,故其于2018年4月25日口头辞退***,其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已经过工会的同意及批准,并提交请假申请单、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登记情况表、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工会委员会证明为证,同时提交发票拟证明***提交的发票无法证实189××××8358、189××××8356为其员工的号码。
***确认请假申请单的真实性,但铁王公司没有提交请假的相关程序性文件;确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情况表;不确认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其没有签收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不确认工会委员会证明,该证据的落款日期是在铁王公司开除其之后出具的;不确认发票;主张其于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有办理请假手续,之后其***公司申请续假至2018年4月24日而铁王公司没有明确答复是否批准其续假申请,其认为铁王公司已经批准其续假申请而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未回铁王公司上班或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但确认其于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在陕西省洛川县医院门诊治疗而无需住院治疗也无需每天进行门诊治疗。
一审法院经查,洛川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反映***于2018年3月3日被诊断为睡眠障碍,医嘱建议药物治疗。门诊病历反映***于2018年3月3日、2018年3月17日、2018年4月1日进行门诊治疗,显示有用药情况。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复诊病历反映***于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4日到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病历记录为“反复失眠半年,伴心悸”、“复诊,病情好转”,***于2018年5月11日到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为“经治疗好转,建议注意休息,如有不适,随诊”。短信通知截屏反映189××××8356的号码于2018年4月10日向***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其于2018年4月10日请假期满,并通知***“请尽快和人事部门联系”、“期已到,再给你3天时间赶过来处理,3天过后公司将按自动离职出公告处理”、“请回复并尽快与人事部门联系处理”。邮件截屏显示有“射蜡车间***(春节后一直没有来上班,已经要求延假3次),如果是有病请通知他提供相关的证明或来中山治疗(因为有买医疗保险的),并向公司提出停职留薪处理,否则车间可以建议报公司除名处理”的内容。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未显示对方明确答复同意***续假,***未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发票均显示有加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发票专用章,其中***提交的两张发票反映“电话号码189××××8358”、“电话号码189××××3856”的“购买方”均为“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均为“*电信服务*预存费用”,铁王公司提交的两张发票反映“电话号码:189××××8358、134××××5368”的“购买方”分别为“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而“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均为“*电信服务*预存费用”,上述发票未显示相关电话号码的使用人身份信息。请假申请单反映***于2018年1月20日以家里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公司申请期限为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3月6日的事假,***的上述请假申请有部门主管、人事行政课、生管课、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的审批意见。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登记情况表反映***与铁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已签收相关的劳动合同。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有旷工超过三天或三天以上者铁王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作任何补偿的相关规定。工会委员会证明加盖有“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印章,内容为“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开除***之前已经将开除***的决定和理由通知我会。我会对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开除***没有意见,同意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开除***。特此证明。证明人: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2018年9月1日”。另,***未提交其他依据证明其于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并获铁王公司批准。
***主张其于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通过银行转账收取的实发工资总额为46467.87元、社保扣款4073.28元、扣除水电费等杂费2040元(住宿、水电等),即其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应收工资总额为52581.15元,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381.76元/月。铁王公司主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约为3300元/月,但未提交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的工资支付台账。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经***确认的请假申请单反映******公司申请事假需要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被诊断为睡眠障碍并多次进行门诊治疗且治疗措施主要为药物治疗,且***亦确认其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在陕西省洛川县医院门诊治疗而无需住院治疗也无需每天进行门诊治疗,即***在治疗睡眠障碍期间具备***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客观条件,睡眠障碍的治疗并不能成为***不回铁王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客观事由。其次,***提交的短信通知截屏、邮件截图反映铁王公司的管理人员曾明确要求***于2018年4月12日回铁王公司上班或办理请假手续,但***确认其于2018年4月10日后***公司申请续假至2018年4月24日而铁王公司没有明确答复是否批准其续假申请,其认为铁王公司已经批准其续假申请而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未回铁王公司上班或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亦未提交其他依据证明铁王公司同意其于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请假,故一审法院认定***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未有合法事由未回铁王公司上班。最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有旷工超过三天或三天以上者铁王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作任何补偿的相关规定,故铁王公司以***旷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的离职原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由铁王公司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诉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被诊断为睡眠障碍并多次进行门诊治疗,治疗措施主要为药物治疗,但***提供的医院疾病就诊资料未反映其需要全休治疗,***亦确认其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在陕西省洛川县医院门诊治疗、无需住院治疗也无需每天进行门诊治疗,据此,一审认定***在治疗睡眠障碍期间具备回铁王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客观条件,睡眠障碍的治疗不能成为***不回铁王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客观事由,并无不当。虽然铁王公司有电话请假的方式,但是***提交的短信通知截屏、邮件截图反映铁王公司的管理人员曾明确要求***于2018年4月12日回铁王公司上班或办理请假手续,***也确认其于2018年4月10日后***公司申请续假至2018年4月24日而铁王公司没有明确答复是否批准其续假申请,即***再次通过电话方式请假未得到批准,结合目前我国的交通条件,可以认定***在具备回铁王公司请假的客观条件下,铁王公司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无违法之处,因此,***主张请假方式包含电话方式以及其身处陕西老家无法赶回铁王公司不能按照铁王公司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该上诉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可以证实***是知道铁王公司有关旷工的规定的。综上,一审认定***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未有合法事由未回铁王公司上班,铁王公司根据其公司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与***解除劳动关系,无须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