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2072民初8739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和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建新,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铁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铁王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0108.1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左右入职被告铁王公司任射蜡膜头工,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铁王公司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2018年3月3日,原告***因身体不适在洛川县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睡眠障碍、需要治疗。原告***向被告铁王公司申请病假至2018年4月10日并获批准。2018年4月10日,原告***因病情尚未痊愈便通过电话方式向被告铁王公司申请续假。原告***认为续假得到批准后便于2018年4月24日返回被告铁王公司上班,但原告***于第二天接到被告铁王公司通知原告***已被开除。被告铁王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铁王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不一致,原告***在诉讼中放弃了第二项仲裁请求,并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增加了2416元,这不符合法定程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铁王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原告***自春节放假回家后就一直没有回被告铁王公司上班。原告***虽说身体不舒服而未上班,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而且原告***签名交付给被告铁王公司的请假单显示原告***以其家里有事为由请假10天,实际上原告***从请假至2018年4月25日已连续旷工50天,被告铁王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的行为也经过工会同意,故被告铁王公司合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铁王公司系于1991年4月12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于2010年3月22日入职铁王公司任射蜡膜头工,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铁王公司已为***参加社会保险。***离职前12个月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金额为339.44元/月。
2018年5月9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铁王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3200元、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病假期间工资2416元。2018年6月29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8]1705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全部的仲裁请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18年7月17日诉至本院。铁王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上述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明确表示无需追加铁王公司的投资者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于2018年1月20日以家里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公司申请期限为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3月6日的事假并获铁王公司的批准。***于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没有到铁王公司工作。
***主张其于2018年3月3日被诊断为睡眠障碍,事假期满后其于2018年3月6日通过电话形式向其所在科室***申请于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20日请假,并按***的要求通过其同乡***发送病历材料,后***告知其上述请假申请获得批准,其因病情尚未痊愈于2018年3月20日再次以电话形式请假并辗转多人后获得批准假期延至2018年4月10日,其因病情尚未痊愈于2018年4月10日继续电话请假但未获批准,铁王公司的***于2018年4月12日致电通知其在三天内回去上班或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其因需在老家继续治疗而未能回铁王公司办理请假手续亦未回铁王公司上班,且***的短信也说让其尽快跟人事部员工联系,因而其就通过电话跟铁王公司人事部的员工联系,但其自2018年4月13日开始就无法联系上铁王公司人事部的员工,之后其于2018年4月24日回到铁王公司宿舍并于2018年4月25日回铁王公司上班时遭到保安阻拦,其认为铁王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口头通知将其辞退,要求铁王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提交洛川县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复诊病历、短信通知截屏、邮件截屏、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发票(电话号码189××××8358、189××××8356)为证。
铁王公司不确认洛川县医院诊断证明书,***没有出具在洛川就医的材料也没有相关的票据,该证据只能证明***需要药物治疗并非住院治疗,不影响***上班,且其已为***参加社会保险,***应在中山市就医;门诊病历字迹潦草,其无法确认,门诊病历也没有***的身份信息;不确认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复诊病历,***没有向其出示过该证据,***也没有提交***在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票据,且该证据产生的时间是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与本案无关,另外2018年4月27日的门诊复诊病历记载***反复失眠半年,可推断***于2017年10月起失眠,但***在2017年10月至放假回家都没有因睡眠障碍向其请假,就算请假***也是请事假,失眠不能成为***旷工的原因;不确认短信通知截屏,其没有授权任何人代表其通过短信批准***休假,即使***可以通过短信请假,***回来上班的时间已超过批准的假期;不确认邮件截屏,内容无法看清;不确认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在***审时也没有当庭播放录音,且录音没有显示对话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其员工请假有严格的程序;不确认发票,***没有提供证据原件,且该发票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就189××××8358、189××××8356是否为其员工的号码提交书面意见。
铁王公司确认***于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请假,但称之后***一直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旷工50天,且***知悉请假程序,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3条约定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是劳动合同的附件,而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明确规定员工旷工3天或3天以上则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予补偿,故其于2018年4月25日口头辞退***,其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已经过工会的同意及批准,并提交请假申请单、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登记情况表、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工会委员会证明为证,同时提交发票拟证明***提交的发票无法证实189××××8358、189××××8356为其员工的号码。
***确认请假申请单的真实性,但铁王公司没有提交请假的相关程序性文件;确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情况表;不确认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其没有签收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不确认工会委员会证明,该证据的落款日期是在铁王公司开除其之后出具的;不确认发票;主张其于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有办理请假手续,之后其***公司申请续假至2018年4月24日而铁王公司没有明确答复是否批准其续假申请,其认为铁王公司已经批准其续假申请而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未回铁王公司上班或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但确认其于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在陕西省洛川县医院门诊治疗而无需住院治疗也无需每天进行门诊治疗。
经查,洛川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反映***于2018年3月3日被诊断为睡眠障碍,医嘱建议药物治疗。门诊病历反映***于2018年3月3日、2018年3月17日、2018年4月1日进行门诊治疗,显示有用药情况。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复诊病历反映***于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4日到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病历记录为“反复失眠半年,伴心悸”、“复诊,病情好转”,***于2018年5月11日到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为“经治疗好转,建议注意休息,如有不适,随诊”。短信通知截屏反映189××××8356的号码于2018年4月10日向***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其于2018年4月10日请假期满,并通知***“请尽快和人事部门联系”、“期已到,再给你3天时间赶过来处理,3天过后公司将按自动离职出公告处理”、“请回复并尽快与人事部门联系处理”。邮件截屏显示有“射蜡车间***(春节后一直没有来上班,已经要求延假3次),如果是有病请通知他提供相关的证明或来中山治疗(因为有买医疗保险的),并向公司提出停职留薪处理,否则车间可以建议报公司除名处理”的内容。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未显示对方明确答复同意***续假,***未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发票均显示有加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发票专用章,其中***提交的两张发票反映“电话号码189××××8358”、“电话号码189××××3856”的“购买方”均为“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均为“*电信服务*预存费用”,铁王公司提交的两张发票反映“电话号码:189××××8358、134××××5368”的“购买方”分别为“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而“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均为“*电信服务*预存费用”,上述发票未显示相关电话号码的使用人身份信息。请假申请单反映***于2018年1月20日以家里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公司申请期限为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3月6日的事假,***的上述请假申请有部门主管、人事行政课、生管课、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的审批意见。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登记情况表反映***与铁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已签收相关的劳动合同。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有旷工超过三天或三天以上者铁王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作任何补偿的相关规定。工会委员会证明加盖有“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印章,内容为“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开除***之前已经将开除***的决定和理由通知我会。我会对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开除***没有意见,同意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开除***。特此证明。证明人: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2018年9月1日”。另,***未提交其他依据证明其于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并获铁王公司批准。
***主张其于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通过银行转账收取的实发工资总额为46467.87元、社保扣款4073.28元、扣除水电费等杂费2040元(住宿、水电等),即其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应收工资总额为52581.15元,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381.76元/月。铁王公司主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约为3300元/月,但未提交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的工资支付台账。
本院认为,首先,经***确认的请假申请单反映******公司申请事假需要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被诊断为睡眠障碍并多次进行门诊治疗且治疗措施主要为药物治疗,且***亦确认其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在陕西省洛川县医院门诊治疗而无需住院治疗也无需每天进行门诊治疗,即***在治疗睡眠障碍期间具备***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客观条件,睡眠障碍的治疗并不能成为***不回铁王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客观事由。其次,***提交的短信通知截屏、邮件截图反映铁王公司的管理人员曾明确要求***于2018年4月12日回铁王公司上班或办理请假手续,但***确认其于2018年4月10日后***公司申请续假至2018年4月24日而铁王公司没有明确答复是否批准其续假申请,其认为铁王公司已经批准其续假申请而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未回铁王公司上班或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亦未提交其他依据证明铁王公司同意其于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请假,故本院认定***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未有合法事由未回铁王公司上班。最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员工重大违纪处理规定有旷工超过三天或三天以上者铁王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作任何补偿的相关规定,故铁王公司以***旷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的离职原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由铁王公司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诉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