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润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执1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和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5139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润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0750877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4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润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202000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润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润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润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设备等资产正在本院另案处置中,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予以确认。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