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2697号
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兴城大道**成都(北部商城)西部国际家电交易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王波,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容,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蓝谷地B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合欢树街**>
负责人:尹小林,锦江区蓝谷地B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蓝谷地B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蓝谷地B区第二届业委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 璇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