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092号
申请人: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曙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UND3N。
法定代表人:缪勤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涡阳亿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RUA7F3T。
负责人:程亮。
被申请人: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南侧、庄周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284932903。
法定代表人:卢山。
原告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与被告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涡阳亿能分公司(以下简称益源涡阳分公司)、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沪安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益源涡阳分公司、益源公司合计价值8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沪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益源涡阳分公司、益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8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益源涡阳分公司、益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