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

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与上海筑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88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与被告上海筑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沪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筑戴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沪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筑戴公司(含筑戴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筑戴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旻昊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