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

295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与昆山岱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民初295号之一
原告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与被告昆山岱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的十类案件中,包括了部分没有涉外因素但与开放型经济关系密切的国内民商事案件,例如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国内民商事案件,该部分国内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能因归口办理而作为涉外民商事案件处理。本案中,岱德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属于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国内民商事案件,虽符合前述通知关于特定类型案件归口办理的规定,但本案标的并未达到本院管辖标准,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本案属于因合同提起的诉讼,在双方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沪安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宜兴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浩 审判员 单甜甜 审判员 酆 芳
书记员 顾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