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0012号
原告:江苏胜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徐州华某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胜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徐州华某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省胜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在通知的交费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省胜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