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4097号
原告:山东燠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高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092665973Q。
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440号。
被告: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农业园区管委会,纳税人识别号:413001197808076516,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4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燠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农业园区管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山东燠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不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