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航泰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中航泰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3471号
原告:山东中航泰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东路78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顺臻,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祥,山东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惊涛,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中航泰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现原告山东中航泰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中航泰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中航泰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悠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