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执异12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某某,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某,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第三人: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因(2021)宁01执2161号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