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恢1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6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查知行,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沙岗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苏0583民初16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告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22501.75元,于2017年12月11日前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全额申请执行。如果在2018年12月31日前被告没有履行完毕,则原告可要求被告就届时未履行的本金部分承担利息,自2014年5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案件受理费46927元,减半收取23463.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28463.5元,由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4231.75元,由被告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14231.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2017年12月1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曾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18)苏0583执1111号,于同年6月22日终结执行;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0)苏0583执恢321号,于2021年5月20日终结执行;本院依法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10月29日再次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报财产,称该公司银行账户、电站一座、光伏发电设备均已被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冻结、查封,该公司有年度电费收入可供执行。 二、2021年10月11日、2022年10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并依职权进行了续冻,冻结起止日期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甘肃省民勤县红沙岗工业集聚区不动产,本院轮候查封,查封起止日期2022年10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至,经本院另案发函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该院回函称被执行人有发电补贴款8500万元,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因国家电网系分批分期核拨,需按查封先后顺序清偿债务,故该不动产暂不予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有甘H××**号、甘H×××**号车辆,本院未能实际控制,且因已查封其他财产,上述车辆暂不予处置。 4、**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保险,不予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股票等财产。 三、2021年11月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2022年10月9日,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审计、申请破产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称被执行人公司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不申请破产清算,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03673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函、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的被执行人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进行了轮候冻结、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6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缀成 审判员  *** 审判员  钟 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