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3知民初700号
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华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安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官山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雨,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安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