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证保3号之三
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对申请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安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作出的(2021)沪73证保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73证保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七行“寰态SPACE多回转单轴1P独立跟踪支架系统”补正为“寰泰SPACE多回转单轴1P独立跟踪支架系统”。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杜灵燕
审 判 员 陆凤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秦天宁
书 记 员 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