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4执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数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328号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科研展销楼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沁莉商贸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6号楼19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数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沁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6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7月1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沁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21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0215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