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637号
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1元,由***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