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丰源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源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明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4157号 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济南明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与济南明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源诉称,被告多次自原告处采购三***鼓风机,截止2017年9月1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仍欠原告货款573000元,后被告偿还部分货款,但仍欠273000元未付,故起诉。 济南明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罗茨风机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济南市长清区山水工业园,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签订地为济南市长清区,故贵院应将本案移交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明确管辖法院的约定,双方出现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被告济南明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济南明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