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252号
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城东工业园丰年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明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45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明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