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4314号
原告:济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济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