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丰源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源机械有关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4314号 原告:济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济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