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81民初2261号
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景泰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陕西海兰净合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与被告陕西海兰净合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丰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155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共计265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多次自原告处购得三叶本机设备,截止2019年6月25日,共欠原告货款215500元,其中被告欠102800元,腾跃公司欠112700元。被告并承诺由其全部偿还,原告履行了自身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如期付款并违约。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如主诉。
海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丰源公司与海兰公司系风机买卖关系。2019年6月25日,海兰公司为丰源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约定:因案外人陕西腾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欠丰源公司货款112700元,由海兰公司代为偿还,于2019年8月30日前付清;海兰公司欠丰源公司货款1028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如果海兰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愿承担5万元违约金。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丰源公司与海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对丰源公司要求海兰公司偿还欠款215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系双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并不违背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海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陕西海兰净合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源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155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